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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乐、器乐、舞蹈比赛规程
作者: 佚名 日期:2012-6-1  阅读次数:2132次 【字体:超大 】  双击自动滚屏

附件1

声乐、器乐、舞蹈比赛规程

一、内容要求

节目内容健康、高雅、格调清新、明朗,充分体现青少年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和高雅的审美情趣。节目要符合学生年龄特征和心理特点。舞台表演及服装要求朴实、大方、端正。

二、项目设置

(一)声乐:分独唱、重唱、表演唱(小合唱)、合唱四类。

(二)舞蹈:分独舞、双人舞或三人舞和群舞两类。

(三)器乐:分独奏、小合奏或重奏、管弦乐或民乐合奏三类。

三、参赛要求

(一)声乐

1.独唱,无扩音设备,节目时间不超过4分钟;表演唱(小合唱),含伴奏人数4—15人以内,不设指挥,节目时间不超过5分钟;合唱人数16—40人以内,时间不超过6分钟,钢琴伴奏,指挥1人。

2.参赛选手服装要求朴实、大方,体现学生特点。

3.演唱歌曲1首。

(二)舞蹈

1.群舞,节目时间不超过6分钟;独舞、双人舞或三人舞,节目时间不超过5分钟。

2.少儿舞蹈体现少儿特点,表现童心童趣,内容健康向上,成人化舞蹈不得参赛。

3.鼓励创作,原创的舞蹈评审时将另加一定的分值,改编的舞蹈不列入加分范围。

(三)器乐

1.管弦乐(含管乐和弦乐)或民乐合奏节目时间不超过6分钟;小合奏或重奏,管乐、弦乐时间不超过5分钟;独奏节目时间不超过4分钟。

2.所有超时的器乐作品自行处理,如省略反复部分。

3.节目一律不使用伴奏带。

4.除钢琴外,其他乐器一律自备。

四、其他要求

伴奏带VCD自备,并装在信封中,信封封面注明节目抽签序号(抽签时间另定)第几首,歌名、左(或右)声道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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