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就看到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第十六条是“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对此心中很有感触。
现在的教育似乎陷入两种误区:要么就崇尚玩命地赏识,要么就觉得“不打不成器”。我觉得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一直也想写点什么,深入解读一下教育的这些问题。
现代教育者的尴尬:教育惩戒何去何从?
一、唯权:不能让孩子受到体罚和侮辱
随着中国人维权意识的觉醒,各式各样的维权官司雨后春笋般涌现于几乎各个领域。而在强调“以人为本”、“以教育强国”的21世纪的中国,教育领域维护学生不受体罚和侮辱的“春笋”尤其密集。随手翻看一下历史记录,就可以找到一笔笔的旧帐:
2003年,某法院对一起“老师体罚学生自杀案”进行了庭审,宣判被告人女教师汪某犯侮辱罪判刑1年、缓刑1年;
2004年,某小学一名三年级学生由于不交作业被老师一气之下拉出座位,不料,由于老师用力过猛,学生撞到了桌角,致使头、面部多处挂伤,结果被法院判处学校、老师向学生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千余元;
2005年,某初中因体罚而引出一场巨额索赔官司:一名19岁的寄宿学生由于连续违反寄宿规则被老师朝小腿上踢了两脚,并用课本打了一下头部,然后罚跑步,“致使”该学生患上精神分裂症,学生家长遂将老师和学校告到法院,要求索赔60余万元;
2006年,某初三女生由于和同学打架被学校点名批评,回家后便服毒自杀,并留下一纸遗书“我没有勇气再走进学校大门”,而把学校送进了法院的大门;
2007年,某中学生因上课时与同桌嬉闹,被老师罚站操场一小时后患精神分裂症,获赔12万元。
与此同时,在媒体源源不断的披露中,“动员全社会力量向教师体罚学生现象宣战”的呼吁仍然此起彼伏、不绝于耳。记者们提供的调查证据充分证明,的确在某些学校,一些孩子们正在遭受着来自某些教师的暴力摧残:
据报道,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的鸡街乡中心学校,一名9岁的男孩被罚站在厕所里、跪在阳光下、抓住头撞墙、用绳子系住脚倒挂于窗户上,再用竹鞭抽打,最终落下了终身残疾。而在这一切经查实后,学校仅仅对肇事老师做出了扣除90元工资和19分年终考核成绩的处理!
另据报道,在山东胶州市洋河镇,正值豆蔻年华的朱艳因为写错了两个字,被老师体罚蹲在火炉旁烤伤双膝辍学,却因家境贫寒无力诉讼。
而在江西九江市星子县白鹿镇秀峰村的一所小学,曾经发生两名学生因未按时完成作业被校长罚吃厕所泥土的事件。然而调查工作却异常艰辛:一名受罚学生否认被罚吃厕泥,另一名则证实同学的确被罚吃厕泥;当事校长矢口否认,坚持声称只是“罚扫厕所”;而对于“是否发生校长罚学生吃厕所泥土”一事,绝大部分学生表示“听说过”就慌忙跑开,并不作答;而受罚孩子的家长也以“不要影响孩子的前途”为由,一再劝说记者不要采访。
在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中,2007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在我国颁布实施。从此,教师体罚或辱骂学生将会违法:“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此外,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必须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更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二、困惑:我们总不能放纵坏行为吧?
面对这部新法的出台:大部分家长感到欣慰,孩子的尊严和人身安全终于得到了切实的保护,孩子们天空中的这一朵乌云终于要散去了。
但是,也许事情并不是这样简单。
不少教师提出,问题还有另一面:固然教师体罚、侮辱学生是绝对不应该的,但是对学生的教育中,教师总需要某种方法惩戒学生,合理的教育惩戒和伤害学生的行为之间,界限应如何划分?
这些教师感到有些无所适从,他们很尖锐地提出,法律条文虽然对“暴力”进行了“实质性的暴力”和“精神暴力”的划分,但在教育领域中仍然缺乏可操作性,比如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体罚”,法律上仍然没有真正明确。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法律只单方面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却忽略了教师的权益保障,为了确保自己的“安全”,许多教师将迫于法律风险而不得不对学生进行更多的纵容,只敢教不敢管,长此以往,这对中国的素质教育将无疑是一个损害。
今年5月,网上流传着一段视频,视频中的中学生在课堂上侮辱老师,向老师扔瓶子,推老师,揭老师的帽子。这段视频在天涯和猫扑曝光后,引起网友愤怒的声讨。如果教师没有合理的教育惩戒,任由学生的不良行为泛滥,也许未来会有更多这样的情景出现,这显然也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
如果我们把视角扩展到全世界,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事情:就在我国新修订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被街头巷尾谈论得沸沸扬扬的时候,英国也颁布了一项新的法律,授予教师教育惩戒权,规定教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并把这一新的权力延伸至校外的一些场合,比如当学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在购物中心时;同时新法还规定,当教师怀疑学生用手机发短信“恐吓”他人、或是拍摄其他学生遭袭击的画面时,有权没收学生手机等物件。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在法律上给予教师“体罚”学生的权力,受到了英国全国教师联合会的欢迎。而此前,教师们常常由于担心可能会导致的法律诉讼而不敢担负起管教学生的责任。
面对两种呐喊的声音,教育惩戒这个课题成了一枚烫手的热山芋。望着眼前这些祖国的花朵,我们竟不由地有些迷惑,中国的教育惩戒啊,你究竟是该何去何从?
三、回答:“赏识教育”与教育惩戒相辅相成
教育界的“鸽派”教育者与“鹰派”教育者一向各执己见。
“鸽派”认为应该“以爱为本”,鼓励、表扬和支持才是教育孩子的最佳手段。这一派中的一个代表就是呼吁“赏识教育”的周弘,他用一个高高竖立的大拇指作为赏识教育的标志,如果你有机会见到他本人,也是惊讶地发现周弘的大拇指显得特别大——实际上那正是他不懈地锻炼的结果,每天上百次的竖大拇指使它竖得更高了。他认为只有赏识教育才能让孩子们在健康中成长,而的确也获得过很好的效果。
而“鹰派”则认为“娇子如杀子”——只“教”不“管”对没有足够分辨力和自控力的孩子来说无异于一种放任和纵容,惩戒在教育中是必要的。有一次,在周弘的赏识教育夏令营中,面对一个因为被溺爱而不守纪律的小学生,周弘也多少有一点无能为力。
而学生和家长又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2005年广东省进行的一项名为“反对对儿童的暴力”的省内调查则显示了这样的结果:54%的儿童报告被徒手、棍棒、皮带打过;76%的父母、52%大学生、59%初中生认为:体罚与成才有因果关系;81%的父母认为“任何情况下教师都不可以体罚”,48%的父母赞成“只要不过分,家长就可以打骂孩子”;48%的父母、37%的大学生、29%的初中生赞同“大人打骂孩子总是有理由的”。
纵观历史,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传统教育都主张惩戒,教育者被充分授予惩戒权,教师可对违规的学生进行惩戒,其中体罚为最常用的方式,棍棒、皮鞭等常常是主要工具。比如我国古代最常用的惩戒是打手板,因此私塾先生的手头或身边随时备着体罚工具:戒尺。这样的惩戒方式显然有其弊端,戒尺下培养的只是封建专制统治者手下俯首帖耳的顺民,而不是现代社会独立自主地公民。在目前世界上的通用模式是:体罚已被明令禁止,教育惩戒却普遍存在,只是惩戒的方式和力度各有不同。
而从心理学角度上来看,最理想的教育方式应该是以“赏识”为主、“惩戒”为辅,二者相宜成章,适度为好,这对于成长中学生的人格完善以及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都是至关重要的。而两种极端化的教育,如一味夸大“赏识”作用的教育,和过去的“棍棒教育”一样,都是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
值得肯定的是,赏识教育的“尊重、信任、理解、激励、提醒、宽容”六大核心无疑是哺育孩子们健康成长的甘霖。美国心理学家威廉詹姆斯说:“人性最深层的需要就是渴望别人的赞赏,这是人类之所以有别于动物的地方。” 而我国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也说过:“教育孩子的全部秘密在于相信孩子和解放孩子,而相信孩子和解放孩子首先要赏识孩子。”的确,懂得善用“赏识”的教育者往往能够在教育过程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然而,许多人有一个误区,认为“赏识教育”就是“无批评”的教育,只需要强调孩子的积极方面,而对孩子的不良行为采取回避或忽略的态度。其实,赏识教育的真谛在于对孩子的激励和信任,特别是对孩子勇于承认错误并且从错误中成长的激励和信任。而无批评教育则是不完整的教育,是“缺钙”的教育,因为连几句批评都禁不住的孩子是脆弱而不堪一击的,过度赏识只会给孩子们头上罩上美丽的光环,助长他们不合理的优越感,而一旦这种过度的优越感不能被满足就会出现问题。
当代的中国父母大多成长于独裁型的棍棒教育,对那种教育的弊端身有体会,因此在对自己子女的教育中,很注意避免那种教育的弊端,但是却自觉不自觉地给予了过多的呵护,不大会给予合理的惩戒。
因此造成的结果,是使得现在的孩子普遍自尊心和敏感性过强,耐压力、抗挫折力低,一有个风吹草动就很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和各种较为极端的行为问题。试想,一个人的成长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人生难免要经历苦难和挫败,因为害怕孩子动辄心理崩溃而废除教育惩戒,这样小心翼翼培育出来的温室花朵长大以后又如何能够经受风雨、迎接挑战呢?在中国人愈发强调赏识教育的今天,日本人却非常注重孩子的挫折教育,通过“逆向关怀”来培养孩子们的抗挫折能力,这难道不值得我们思考吗?
中国人讲“中庸”,其核心就是强调一个“度”字,两个极端都很危险。归根结底,在提倡赏识教育的同时,“教育惩戒”也应该有其生存的权利,它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也不应当被忽视或扭曲。作为教育的艺术之一,教育惩戒也是一种深沉的爱。一个误入歧途的孩子有时候最需要的不是赏识、劝告和激励,而是一声当头棒喝;而一个孩子如果从来没有接受过任何惩罚,也就学不会如何为自己的错误去承担责任,而教育者敢于在必要的时候对孩子说不,并坚持到底,才能够真正激励孩子们勇于面对、善于坚持和敢于承当的精神。正如教育家马卡连柯的论断那样,适当的惩戒不但是教育者的权利,也是教育者的义务;同时,心理学的实验研究也表明,对于一个自我尚未充分发展起来的未成年人来说,惩罚作为消除或减少不良行为的负性强化物,也是行之有效和必不可少的。
四、问题:如何区分 “体罚”和“教育惩戒”?
有些情况是很容易区分的,例如本文一开始所引用的那些事例,就显然属于体罚侮辱而不是合理的教育惩戒。但是,现实中有些情况下却未必容易区分,因此,区分 “体罚”和“教育惩戒”就成为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一般来说,“体罚”被中国人赋予了这样的一条很宽泛的定义:“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而1989年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则有这样的相关描述:“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而“惩戒”是指通过对不合规范的行为施以否定性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乎规范的行为的产生和巩固。“教育惩戒”则是指教育机构、教师依法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进行惩戒。“教育惩戒”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伤学生的身体为原则,以不再出现要“戒”的行为为结果,通常包括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
而从心理学角度上来说,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个要点:
对实施者而言,主观目的不同: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或者消除某些可能出现的紧急危险,一旦学生的不良行为得到制止,惩戒则不能继续使用;而体罚的目的除了为了教育,还同时是出于教师发泄自己的愤怒或其它消极情绪,它通常在学生的不良行为已经终止后仍然被过度使用。
对受教育者而言,客观后果不同:由于惩戒是适度的,通常不会对受惩戒者造成较严重的身心伤害;而由于体罚是过度的,通常会对受罚者产生较重大的身心创伤。
对实施过程而言,惩戒遵循着一系列的程序,如告知、解释、警告、接受申辩等步骤,使得被惩戒的学生有一个适当的心理准备和行为预期;而体罚则一般没有经过这些预警而简单、粗暴地“直奔主题”。
有了这些原则,虽然我们依旧会有一些困难,但是区别体罚和教育惩戒不是做不到的任务了。
五、话题:教育者如何规避教育惩戒的风险?
这是个既棘手,又难以回避的话题。由于现阶段过度强调赏识性质的教育,导致了社会、学校、家庭对孩子形成一种过度的保护;再加上新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但把教师体罚学生规定为违法,还规定了一条“校园事故责任校园安全事故依法问责”,使得学校如惊弓之鸟,一味强调校园“安全”,宁可无功,也要确保“无过”——很多学校不但取消了疫苗注射项目,而且连春游等户外活动都不敢组织了;一些学校为了保证学生不出意外甚至对体育课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家长的维权、媒体的渲染,使得教育惩戒变成了前所未有的一个雷区,教育者稍有不慎就引火烧身,轻则扣奖金扣工资向“受害者”道歉,重则被处分被暴光丢掉饭碗甚至服刑。很多教师面对这种现状干脆明哲保身,不痛不痒地“赏识”一番,“无为而治”。如果命好则相安无事,如果命不好,碰巧有学生滑下了深渊,则这些老师又会落得个没有责任心的罪名。在这种社会氛围下,老师变成了“弱势群体”,批评的话重了是变相体罚,罚站更是体罚,老师面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常常感到束手无策、左右为难,生怕自己一不小心又成为法庭上的下一个臭名昭著的被告。而因为知道老师不能奈何他们,少数问题学生也变得越来越猖狂。
惩戒有一定的消极作用,可没有惩戒的消极作用更是不容忽视的。要走出这个困境,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美国、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其它国家的做法,立法明确教师惩戒(或肢体接触式)教育的范围、程度、方法,制定出符合我们国情的教育惩戒法规或制度,使惩戒标准化、规范化、可操作化,使学校和教师明白什么是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权应该在何种情况下、什么范围内、以何种形式被行使,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授权或界定标准而导致的问题,如教师的合理惩戒遭到不公正的诉讼,或是惩戒的形式和标准因教师个人喜好、心情好坏而呈现出随意性等。这样不但可以对顽固不化的个别学生予惩罚、起到警戒作用,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惩戒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更能够使教育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并且使全社会都能认识到:教育惩戒本身没有问题,问题是实施的是否有法可依、实施过程是否人道、公平而规范。
六、观点:什么是适当的教育惩戒?
素质教育,不是为了让孩子在人工的温室中成长。而如何进行教育惩戒,就成了我们必须要探讨的问题。
怎样才能适当而有效地进行教育惩戒呢?笔者的看法是:
1、 教育惩戒的前提是尊重,教育惩戒的目的不是为了伤害孩子的尊严。
与人和谐相处的第一条天规就是尊重,这条定律适用于任何时代、任何种族和任何文化背景。而我们的“身教”对孩子如何建立起良好的社会功能具有极为深远的影响------我们以何种态度来对待孩子,孩子也将学会以这种态度来对待别人。
与此同时,需要我们教育者时时分辨并谨记的一个问题就是:“教育惩戒”是用“惩戒”的方法来“教育”,其目的是教育、是为了减少或消除不良行为,而不是为了去伤害受教育者的尊严。包括教育者在内,我们每个人都有犯错误的时候,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因此就不配得到应有的尊重。
2、 教育惩戒时要正确选择负性强化物。
什么是强化物呢?通俗地说,强化物就是能够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比较明显的影响的刺激。它分为正性强化物和负性强化物:正强化物就是能对人一个行为产生积极作用的刺激,比如表扬;负强化物就是能对人一个行为产生消极作用的刺激,比如批评。
其实,在对孩子的教育中,每个家长和老师都有意无意地在使用着强化物来对孩子的行为产生影响,使之按照我们期望的方向去发展。然而,由于每个孩子的强化物都不一样,如何才能找准并有效使用强化物却成了一门学问。具体说来,强化物的正确使用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选择对孩子有效的强化物。如何选择?答案很简单----在日常生活中家长要留心观察孩子,掌握什么是孩子很喜欢的、什么是孩子很不喜欢的,并记在心里。二、强化要及时,在孩子的行为出现后马上给予正性或者负性的强化,并且在强化时给予解释,让孩子在接受强化的时候能够完全明白他是因为什么行为而被奖励或者惩罚,这样才能真正对孩子今后的行为产生有效的影响。三、强化物的使用要灵活,不能太过单一和刻板,比如每天都使用同一种强化物,很容易使孩子产生“脱敏”反应,从而使强化物逐渐失去效力。
具体运用到惩戒中,我们不但可以把传统的给予孩子不喜欢的事物作为教育惩戒的负性强化物,同时还可以把剥夺孩子喜爱的活动作为教育惩戒的负性强化物------而在很多情境下,容易被忽略的后者的效用比前者更为理想。
3、 教育者应理智惩戒,绝不要为自己泄愤而惩戒学生。
这是一个最简单而直观的道理:如果一个教育者因为自己的愤怒而惩戒学生,那么被惩戒的学生就从中学到了一点:“如果我让老师生气,我就会受到惩罚。”那么,这次教育惩戒对被惩戒者产生的后续影响就是:“我以后要尽量讨老师欢心。”而不是“我以后要尽量避免这样不好的行为。”这样,在学生的理解中,惩戒的目的就变成了让学生去讨好老师、哄老师开心,而不是避免出现自己的不良行为。
4、避免单独使用惩戒,一定要辅助激励同时进行,并且在惩戒和激励时向学生明确区分------被激励或被惩戒的目标是他的“行为”而不是他这个“人”。
无论惩戒的过程是多么的人道,惩戒带给被惩戒者的一定是负面的情绪和具有一定创伤性的心理体验。挫折体验就像一剂苦口的良药一样,虽然对机体健康是必要而有益的,但也无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副作用。这种副作用虽然不应该被夸大到因噎废食的地步,但是通过有效地规避而达到“药物”的最佳疗效也是值得提倡的。
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惩戒的副作用呢?这其中有很多的小窍门,其核心就是在惩戒中加入激励的元素。比如:在惩戒一个学生抄袭作业这个行为的时候,不要忘记同时肯定他希望取得好成绩的良好动机,帮助学生明白,他的动机是好的,是希望取得好成绩,但是他所使用的方法是错误的,因为抄袭不能够使他真正取得好成绩,而换一种方式,比如改变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向老师和同学寻求帮助等,更能够帮助他达到自己的目标。这样,孩子就能够明白,并不是自己是坏的,而是这个方法是坏的,只要自己可以改变这个坏的方法,就能够做一个好的自己。
5、教育惩戒也需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被惩戒意味着一个人为自己的不良行为被迫接受承担不良后果。这个不良后果由于是被迫承担的,因此很容易引发个体的反抗——一个最直接和最严重的后果就是诉讼。因此,对教育惩戒者而言,如何安全实施手中的惩戒权就成了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为了避免由于不当使用教育惩戒而导致的对惩戒者自己的“不良后果”,笔者强烈建议惩戒之前一定要有已提前告知的规则可依,并在实施惩戒前给予预警和合理的解释,这样不但可以使受教育者有知情权和对行为后果的正确预期,更能使受惩戒的学生懂得:被惩戒的是他的不良行为而不是他这个人,惩戒也是一种爱他、使他学会为自己的行为作出选择并为自己选择的行为后果负责的方式。与此同时,受教育者也从自身的经验中学到一个现实的道理: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规则,在公平而公正的条件下,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它们,否则自己就将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
6、惩戒之后要妥善善后,并注意对积极行为的出现予以即时的正性强化。
判断教育惩戒效果的一个最直观的标准就是:被惩戒者的行为是否出现了教育者所期望的转变,例如不良行为的减少或消失、良好行为的出现等。教育者应该懂得:受惩戒者能够出现这些好的转变是付出了一定努力的结果,如果不对此进行积极的强化,受惩戒者很可能就会由于动力缺失而渐渐出现“反弹”。因此,惩戒后,教育者一定要留意被教育者出现的良好的转变(特别是第一次转变),并给与及时、到位的激励,以巩固教育惩戒的“革命果实”。
7、在任何条件下避免滥用教育惩戒。
笔者认为:任何不以教育为目的的惩戒都属于滥用教育惩戒的范畴;任何虽然以教育为目的却被过度使用的惩戒也属于滥用教育惩戒的范畴。
教育惩戒之所以在中国走到了今天这样困窘的境地,不能说不与教育惩戒的滥用有关。中国有句古话说:“假作真时真亦假。”的确,当假冒伪劣横流市场的时候,最尴尬、最委屈、最腹背受敌的受害者莫属“原装货”了。而“原装货”要想在夹缝中坚持幸存下来,“打假”就成了唯一的出路。所幸的是,中国的教育正在一步一步地觉醒着、反思着、努力着。
中国真正的教育惩戒,让我们翘首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