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全方位,全过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建立制度,强化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使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教育实际,制定《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师生员工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多方联动、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与监督。班主任承担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学校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人员,负责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六条 学校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师生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七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防意外人身伤害等安全知识教育。
第八条 学校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学校应当积极开设安全教育课,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应当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对师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演练,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利用每年“安全教育日”,集中对师生和社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导致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四章安全工作制度
第十条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一条 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定期组织人员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
第十二条 学校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学校组织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请示应当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预案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每学期期末,学校将安全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育主管部门。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领导和告知学生家长,全力组织救护,并根据情况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学校安全工作是对学校进行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紧急状态预案制度。学校发生重大疫情、食物中毒、火灾、校舍倒塌等重大安全事故和接到上级发布紧急状态的通知后,要立即启动紧急状态预案。本着统一指挥、及时报告、救人第一的原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和迅速有效的医疗救治工作。
第五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加强校舍安全管理。学校校舍、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标准,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电等功能齐全。应当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
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舍和附属设施(围墙、厕所等)进行勘验检查和维修。
严禁教师学生在私自接线安装、使用各类电器和充电器;坚决杜绝使用明火用电器(电炉子、节能炉等)取暖、造炊。
第十七条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完好,教育教学场所应当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记,保障所有通道畅通。
第十八条 加强对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大型活动,应当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外出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
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应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保护教育,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禁止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
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或其他商业性广告宣传活动。要按有关规定,维护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严格控制师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如个别有关活动确需学生参加,须报请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第十九条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接送学生的车辆符合公安、交通部门的安全标准,严禁无证、无牌、无安全保障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二十条 加强体育安全管理。体育课或体育活动要事先作好准备,加强防护,注意安全;强调课堂纪律,注意教学规范,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科学地安排活动量;要耐心地指导学生练习,要使学生知道每一种活动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应注意的事项,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田径、球类、游泳等体育竞赛及其他剧烈活动时,严禁有病、身体不适者参加。 在组织学生体育竞赛、军训等较为剧烈的活动时,要禁止有病、体弱及身体不适者参加。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学校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凡患有传染病及传染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食堂工作。学校食堂要严把食品质量关,炊具、用具和食堂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学校不得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课间餐、营养午餐食品,不允许过期、变质食品进入校园。同时,重视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坚持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应立即与其家庭联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等名义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预防、保健等名义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实验教学安全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课应当有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物、放射物和剧毒药品等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网络技术防范措施,严格控制有害信息源,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二十四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建立值班巡逻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项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和处理,确保校园安全。
第二十五条 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学校建筑施工应当具备施工许可证手续,在批准的施工场地文明施工。要采取积极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学校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学校要与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消除有碍学校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
第六章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经有关部门调查,对渎职、失职的直接责任人、管理人员及其主管领导实施责任追究,根据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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