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财物由总务处保管员统一管理。教职工因工作、学习,需要领用物品应本着勤俭节约、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必须通过保管员办理一定手续后方可领取或借用,一律不得私自任意拿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领用物品(如笔芯、备课夹、水电五金器材等)必须以旧换新,需先缴验或交还原废旧物品。
二、每逢学校开始,各部门领用办公用品(如墨水、粉笔、纸张等消耗品)由部门负责人填写领用单,按人数配备领用。
三、平时领用办公用品要由领用人填写领料单,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经总务主任批准方可办理。
四、劳保用品领用(另外办法)要填制劳保用品卡。
五、开学时各班借用的清洁工具,班主任须在正式上课前一天办理手续,学期结束前一天如数归还。其他易耗品一律不得借用。
六、领用或借用品,应负责保护完好,如因使用不当或未尽职责造成损坏或遗失,概由领用人或借用人负责按原价赔偿。
七、凡需借用学校一般物品或工具,必须经总务主任批准,贵重物品(如录音机、电视机、照相机、计算机、打字机等)和大型工具设备要经校长批准方可通过保管员办理手续。
八、借用学校一切公物应及时归还,概不得私自授受。
九、校外单位借用物品,须持单位介绍信及经手人证件,由相应领导批准方得借用。
十、借用物品归还时,由保管员负责当面验收,发现损坏或零配件丢失应追究责任,适当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