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4]4号
关于管理人员月度奖励考评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设品牌学校,经校务会研究报董事会批准,特制定学校管理人员月度绩效奖励办法。
一、考评范围
学校所有管理人员(班主任、校领导、部门正职除外)。
二、奖励标准
1、根据考评细则,学校领导、值日校长、校长办公室及各部门正职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月汇总计发月度奖励。
2、月度考核总分160分,考核得分达到或超过60分,按超过分数每分10元的标准计发奖金。
三、考评内容
1、出勤(单个考评)
每月根据打卡记录考评,没有迟到、早退、缺卡、请假等情况发生则每月加分为15分,有上述行为之一则加10分,之二则加5分,之三则不加分,最高分为15分,因公外出办事须向部门正职书面请假,说明办事内容,时间长度和回校时间,同意后方可外出,否则一律计为因私旷缺,因私请假或缺勤全月累计超过三次打卡时间及以上者全月加分计0分。
2、安全(学校按责任区域进行月度考核)
①安全事故是指A: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被家长或其它人员投诉的;B:学生之间打架有学生受伤需送医院或诊所治疗的;C:学生在校期间摔伤等意外受伤需送医院或诊所就医的;D:教职工打学生的。E:学生无请假手续从门卫室或爬围墙等离校(通学生除外)。
②重大安全事故是指校内校外发生安全事故需住院治疗或门诊治疗十五天以上或者更严重情况的。
③每月考评一次,责任区域无安全事故发生加25分,有安全事故发生则该区域的任何管理人员均不加分,最高加分25分,全月发生任何重大安全事故则取消该区域所有管理人员月度奖励资格。
3、岗位职责
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内容和岗位说明书进行考评。
本职工作岗位能按时按量完成,每天能按照岗位职责内容和说明书内容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且无差错,检查下属工作时能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错误并予以及时处理和纠正,每月加10分,未能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则每次少加1分,最高加分为10分。
4、投诉或批评
管理人员全月无家长、老师或学生及其它人员投诉,无上级或董事会领导批评,本人分管的工作及人员工作能按照学校要求进行,每月可加5分,有投诉则不加分,最高分为5分。
5、学生培养效果
分管区域或年级班级学生上课、就餐、锻炼、娱乐、就寝、作业、早晚自习、课间操、眼保健操、午休、下课活动、考试、七彩阳光等学校要求做到的事项。学生个人卫生、行为习惯、物品摆放、仪表仪态、着装、乱丢乱扔、破坏公物、追逐打闹、讲脏话、做危险游戏等内容均予以考核考评。教师参与上述活动情况也纳入考评。每天考评,本人和分管部门下属均能按照要求做好,分管年级或区域学生严格执行学生日常行为实施细则,每月加15分,有一人次违反学校上述规定则少加1分,由校长办公室、值日校长予以考评,最高加分为15分。
6、优岗
早晚自习上班的管理人员评一次优岗加10分,连续二次评为优岗加20分,只晚自习上班的管理人员评一次优岗加8分,连续二次评为优岗加16分,只白天上班的管理人员评一次优岗加6分,连续二次评为优岗加12分。
7、在校值班
管理人员全月均在校学生宿舍楼内就寝值班,每月可加10分,每月均在学校教师宿舍内就寝的管理人员可加5分,否则不加分。每月最高可加10分。
8、加班
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工作时间以外经校领导批准加班的,在得到上级批准后加班时间每2小时可加2分,2小时内不加分(学校安排的任何值班值日除外)、月度最高加分为5分。
9、卫生仪表
卫生仪表系指A:个人卫生仪表、B:办公室卫生、C:分管人员及区域卫生、D:分管区域年级班级卫生及学生个人卫生仪表、每天考评校领导、校长办公室、值日校长,符合学校规定及要求每月加10分,一人次未做好则少加1分,最高分为10分。
10、职务
担任学校部门副职且早晚自习均在校上班的,每月加10分,只晚自习在校上班的加5分,其它不加分。最高分为10分。
11、早晚自习
上班时间全部参加学校早自习管理每月加分5分,上班时间全部参加晚自习每月加分5分,早、晚自习均参加可加分为10分,其它不加分。最高分为10分。
12、优秀值日校长
每周评选优秀值日校长一名,加工作分5分。
13、专兼职
没有课时的管理人员,月度加分15分,担任周课时数少于5个课时的管理人员月度加10分,周课时数在5至10课时之间的加5分,周课时10个课时以上的(含10个课时)则不加分。
五、其它规定
1、岗位职责按学校下发的岗位说明书执行。
2、考核时间由校长办公室、值日校长每天考核。
3、每月10号前由校长办公室对全校管理人员上月业绩进行考核汇总并公示。
4、单个考核是指考核范围为个人或个人分管的部门人员区域及教职工和学生的情况,统一考核是指全校范围所有区域人员的情况。
5、月度工作时间少于20个工作日的不予计发月度奖励。
6、管理人员有接受家长、下属、业务单位财物或吃喝玩乐的行为,取消其本人月度奖励资格。全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取消所有管理人员月度考核资格。
六、本规定自2014年2月15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室解释并执行。
二0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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