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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员工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 佚名 日期:2012-5-31  阅读次数:2179次 【字体:超大 】  双击自动滚屏

 

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员工作规程》的通知

湘教发〔200957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湖南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员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员工作规程

为建立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精良的检查员队伍,规范检查员工作行为,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机制,根据省教育厅《湖南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办法》(湘教发〔200956号)精神,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检查员组成

检查员从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普通中小学校在职在编人员和以上单位退休人员中遴选产生。

二、检查员聘任方式

检查员由教育行政部门、普通中小学校聘任,聘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一经聘任,由聘任单位发文明确,发给检查员证。

三、检查员聘任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思想和业务素质,热爱基础教育事业;

(二)熟悉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长期从事基础教育管理或教育教学业务工作,熟悉教育教学规律;

(四)熟悉国家和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敢说真话,不循私情;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检查工作。

四、检查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检查实施单位明确的检查任务、检查区域、检查时间,完成检查任务;

(二)按照检查办法确定的原则和程序,对检查事项开展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和证据材料,给出客观公正的检查结论;

(三)向被检查对象通报检查事实,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检查员工作纪律

(一)检查员只接受聘任单位安排的检查任务,未经安排,不得开展检查。每次检查应根据检查实施单位下达的检查任务进行。进入被检查单位时应出示检查实施单位下达的检查文件或检查通知单以及检查员证。

(二)每次检查以小组的形式进行,明确检查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不许个人独自进行检查;

(三)检查员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工作的各项规定,在检查工作中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不收受礼品礼金,不接受高档消费,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普通中小学校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检查员全体会议,集中讨论本区域、本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情况,研究区域内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并明确下一步检查工作任务和重点。

七、检查工作经费由聘任单位承担,聘任单位应视工作情况,付给检查员适当的工作补助。

八、建立检查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对检查员进行一次考核,对在检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或在检查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取消其检查员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九、本工作规程由湖南省教育厅统一负责解释。

十、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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