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派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实施意见
娄政办函〔2012〕7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教育局关于选派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到
民办学校支教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选派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三日
关于选派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的
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2011年 12月15日)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着力改善民办学校优秀师资紧缺的现状,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水平,推动我市民办教育快速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38号)的具体要求,现就我市选派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选派支教工作的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办、民办学校之间教师的合理流动。鼓励我市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下同)教师(含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下同)到本市民办学校支教,在选派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同时,鼓励民办学校的教师到公办学校挂职、进修和实习。
二、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坚持有计划选派、自愿申请、按程序申报、办学需要、在教师编制超编的学校(学科)中优先调剂的原则。
三、接受支教的民办学校必须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批、办学设施基本齐全、具有一定办学规模和发展潜力的学历教育学校;公办学校选派的教师须在职、在编,年龄原则上应控制在45周岁以下,行政管理人员的年龄限定可适当放宽。
四、公办学校教师被选派到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其工资、人事关系均由原公办学校负责,档案工资及时调整,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教龄和工龄连续计算,支教教师不能在支教的民办学校领取工资。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挂职、进修和实习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由原民办学校负责。
五、民办学校须在每年5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人申请,同时安排相同数量、学科的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挂职、进修和实习,并将流动人员计划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愿意前往民办学校支教的公办学校教师,须在每年6月底前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直中小学的教师申请报市教育局审批,行政管理人员按管理权限报批)。
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控制支教人员的比例,优先安排超编的学校(学科)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办学校教师编制情况、学科结构分布,结合各民办学校的实际需求核定选派名额、协商调剂、统一安排,并报同级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市、区)选派公办教师的人数,由市教育局核准。选派公办教师人数不得高于该民办学校教师总数的30%,同一所公办学校流出人数不得高于该校教师总数的3%、同一学科教师流出人数不得超过2人。
七、支教人员与相应的民办学校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为1—3年,公办学校教师支教时间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年。支教人员在民办学校支教期满后,原则上应按时返回所在公办学校工作。支教合同终止后不按时返回原选派公办学校工作的,不再保留公办学校教师身份。
八、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选派的教师在交流任教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规定,如因违纪违规、工作失职、擅离岗位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办学校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管理有关规定作相应的处理,民办学校教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作相应处理,公办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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