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教育管理的意见
娄教发〔2012〕5号
娄底市教育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教育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我市民办教育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0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3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教育管理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教育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3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有效规范我市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和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民办教育管理体制
1.健全管理机制。理顺和完善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市级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地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实行市、县两级共管,日常管理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
二、强化民办学校的审批管理
2.明确审批权限。高中阶段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市教育局审批。初中及以下(含幼儿园)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市区教育局审批。需要引进外国(境)籍教师的民办学校,必须先经县、市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娄底市人社局外国专家局按相关规定报批。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娄底市中心城区民办学校按市委、政府划分的管理区域审批。新筹设的民办学校必须符合中心城区整体教育规划,审批前先报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按程序依法审批。
3.严格审批程序。各地在审批民办学校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严格执行设置标准,严格专家评议、听证等审批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程序和职责权限进行审批管理。如有违法、违规审批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审批、核发的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领导及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4.规范审批管理。新审批的民办学校,必须达到相应的办学规模(筹设阶段资金,民办高中学校不少于1000万元,民办初中、小学不少于500万元,民办幼儿园不少于100万元,教育培训机构不少于50万元)。从2012年1月1日起,凡县市区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须凭审批机关的批文及相关资料(拟设立学校基本情况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在每年的6月15日至6月30日、12月15日至12月30日报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打印《办学许可证》,加盖审批单位公章。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民办学校档案库(含电子文档库)。
5.完善年度办学情况评估检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原则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娄底市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细则》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进行年度办学情况评估检查。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检查的结论,须逐级呈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省、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成绩突出、社会信誉良好、年度办学情况评估检查优秀的民办学校予以表彰;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办学条件不达标、年度办学情况评估检查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责令其停止招生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评。定量抽查民办学校的审批和年度办学情况,并通报考评结果。
三、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6.严格按照批准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范围办学。民办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层次的学历证书或其它学业证书。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必须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规定的教材,开足课程、课时。严格按照一证、一校、一牌、一址规范办学,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加挂其他培训牌照。
7.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录取条件招收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媒体上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及民办学校有关变更信息,依照审批时确定的办学规模和实际办学条件安排招生计划。
8.实行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制度。凡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印刷品等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审核。未经审核备案,一律不得对外发布宣传。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根据相关规定,由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校名。民办学校应当冠以行政区域名,并与民办学校的教育类别、办学层次及办学范围相适应。未经省、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与省、市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含义相同的字样,不得省略反映学校办学层次、办学性质的关键词。
四、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
10.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实行统筹管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必须在审批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坚持“自主用人、依法管理”的原则,不断强化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民办学校要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教师业务档案,每学期按时上报人员变动花名册,自觉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指导。
11.切实规范和完善教师合同聘用制度。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条件,根据办学规模,参照公办学校编制标准,通过试教、考核等程序,面向社会实行自主招聘教师,并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按照平等原则,签订聘用合同,严格遵守《合同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12.努力推行民办学校教师全员人事代理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各类岗位培训及专业技能培训、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民办学校教职工人事代理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内容包括:保留原身份、毕业生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档案工资调整、组织人事关系接转、代办养老保险和公积金等。
13.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对已实行人事代理的教职工,民办学校要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保险金。
14.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的权利。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加强对民办学校校长的岗位培训、教师的专业培训以及学历提高教育。民办学校可参照公办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根据教学需要自主设岗。凡符合职务评审条件的教师,经职称评定部门评审合格,由学校自主聘任。
15.加强民办学校从业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从业人员考证考核机制,坚决淘汰不合格人员,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凡因师德问题被除名或辞退的教师,本市民办学校不得聘用。民办学校教师不能履行教师职责,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办学校应立即予以解聘。
五、强化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
16.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各民办学校要接受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工作主管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统一布置,统一检查,统一考核。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向师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建立安全台帐制度,制定安全预案,建立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建设,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学校平安和谐,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17.健全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民办学校要加强请示汇报制度,定期向审批机关报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发生重大事故,必须第一时间向审批机关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各民办学校须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配备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负责人(法人、校长)要保持在岗在位,若离开本省辖区必须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指定学校临时负责人。
六、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
18.加大财务监控力度。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财会人员,参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民办学校财务和资金使用监管机制,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监督,发现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混乱或者违规使用办学资金,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其纠正,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19.建立办学风险防范监控机制。为防范民办学校破产倒闭或举办者恶意抽逃办学资金等引发的教师工资、学生学费及资产纠纷等办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协商民办学校举办者和银行三方签订《民办学校帐户监管合作协议》,学校账户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财务收支活动全部在备案的学校账户上进行。
20.切实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必须认真实施收费公示、许可制度。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不得收取教育储备金,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等。收费应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所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学生退学退费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存在乱收费行为的民办学校,应责令其限期退还所收费用。
七、整合优化民办教育资源
21.鼓励发展一批骨干民办学校。根据“扶优、扶强、扶特色”的原则,重点支持一批规模较大、特色鲜明、起示范带头作用的骨干民办学校。
22.规范整顿一批民办学校。清理淘汰一批办学思想不端正、办学行为不规范、办学质量不高、办学效益不好、办学条件差、办学规模小的民办学校,促进全市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