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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 佚名 日期:2012-6-3  阅读次数:20689次 【字体:超大 】  双击自动滚屏

  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 

湘教通[2009]472号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基一[2009]12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中小学校要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当前中小学德育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来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全体教师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并自觉执行。

  二、落实班主任工作的政策措施。〖HT5SS〗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中小学校要将《规定》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6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湘教发[2009]36号)中有关班主任工作要求结合起来,联系实际,制定班主任工作实施细则,在班主任的选用与调整、待遇与权力、工作任务与质量、职业道德与操行修养等方面形成考核指标体系,出合规范性文件,以调动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提高班主任工作水平。

  三、建立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HT5SS〗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班主任评优工作,树立正面典型,宣传选进事迹,推广选进经验。各普通中小学校要对班主任进行定期、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种奖惩、评优的依据,健全监督激励机制,促进班主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湖南省教育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基一〔2009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发挥班主任在中小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班主任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

    第三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中小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五条  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第六条  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符合选聘条件后学校方可聘用。

    第七条  选聘班主任应当在教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

(二)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

(三)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九条  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

第十条  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日)、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  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章  待遇与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班主任的骨干作用,注重听取班主任意见。

第十四条  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

第十六条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  培养与培训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制订班主任培养培训规划,有组织地开展班主任岗位培训。

第十八条  教师教育机构应承担班主任培训任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应设立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培养方向。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定期予以表彰奖励。选拔学校管理干部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定期组织对班主任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奖励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不能履行班主任职责的,应调离班主任岗位。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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