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
(1995年3月22日)湘发[1995] 7号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 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1.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农村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省基本形成具有中、初等文化技术素质的城乡劳动大军;高等专门人才能基本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相适应的教育体制,初步形成层次和专业结构合理、规模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符合湖南实际的教育体系,为下个世纪的经济腾飞打好基础。
2.以九年义务教育为重点,大力加强基础教育。到本世纪末,全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即占全省总人口90%的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省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85%。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行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全省除已经通过验收的17个县(市、区)外,省辖市城区、行署所在市和株洲市、湘潭市所属各县市、岳阳市的汩罗市、临湘市、岳阳县、华容县,以及望城县、耒阳市、衡东县、新邵县、武冈市、绥宁县、临澧县、津市市、东安县、安仁县、资兴市、江永县、洪江市、黔阳县在1997年前完成普及任务;湘西自治州各县市和桑植县、慈利县、石门县、安化县、新化县、城步县、蓝山县、通道县等,可在2000年前后完成;其余各县市要在2000年前完成。
积极创造条件,使城市80%、农村60%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各市的城区和县城基本满足幼儿接受义务教育的要求,农村90%的儿童受到一年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招生16万人左右,在校学生控制在48万人以内。
3.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有计划地实行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三级分流。到本世纪末,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数占高中阶段招生数的比例,城市达到70%,农村达到60%。中专学校在校生规模达到1500人以上,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达到800人以上。职业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发展到3万人。省建成一所残疾人职业教育中心。各级各部门要关心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好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
4.高等教育要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到本世纪末,全省普通高校在校生力争发展到18万人,其中省属普通高校年招生3.8万人,在校学生达到11万人。在校生平均规模,专科学校达到3000人以上,本科学校达到4500人以上。研究生年招生规模达到2500人,其中省属600人。
制定并实施2000年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加强重点学科专业建设,提高普通高校办学水平,力争30个左右的学科专业和3至4所学校进入国家“211工程”。加强高等学校科技工作,到2000年,全省高校建成文科和理科两个基础研究基地、15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力争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大幅度提高成果开发率和应用率。利用和依靠部属院校的力量,加速我省人才培养和科技开发的步伐。
5.以扫盲和岗位培训、继续教育为重点,大力发展成人教育。成人学历教育应以函授、自学为主,向多样性、职业性方向发展。1998年,全省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使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5%以上。本世纪末,全省乡镇普遍办起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或农科教中心,使85%以上的青壮年农村劳动力掌握一两门实用技术;加强干部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力争85%以上的干部职工达到岗位合格标准。适当发展成人学历教育。拓宽高等学历自学考试专业范围,到本世纪末,力争在籍自学考试人数发展到30万人,每年毕业6000人左右。
6.按配套、先进的要求改善办学条件。各级各学校生均校舍面积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全省学校危房控制在校舍总面积的1%以下;仪器室、实验室、图书馆(室)、仪器设备、电教器材、图书资料、体育设施等与学校规模基本配套。到2000年,高等学校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95%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85%的职业高中、成人中专达到省评估合格标准;城市和经济条件好的县有60%的普通中学和30%的乡镇中心小学,其他县有10%的普通中学和3%的乡镇中心小学配备一个教学班的语音室或电脑室;90%的县市达到中小学实验普及县标准。积极发展广播电视教育和学校电化教育,加快教育电视台(站)建设,到本世纪末基本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7.以扫盲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为重点,扎扎实实打好民族自治地区的贫困地区教育发展的基础。制定并实施2000年教育扶贫攻坚计划。每个乡镇办好一所规范化的寄宿制中心小学;撤区并乡建镇后原则上一个乡镇办好一所初中,规模过小的乡镇由县市统一布局,可以办九年制的学校,也可以几个乡镇联合办初中;全省民族自治地区和贫困地区重点办好200所寄宿制初中。每个县市重点办好一所有地方特色的职业中学。对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实行对口扶持,由省直部门和部分企事业单位资助兴建、完善一批“希望初中”和“希望小学”。
8.积极推进农村、城市和企业教育综合改革。全省建立1至2个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教育科技经济紧密结合的教育开放综合实验示范区,每个地市州抓好一个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示范县,每个县抓好3至5个“燎原计划”示范乡,并大力抓好推广工作。继续在长沙市、岳阳市进行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实验。
9.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实施“跨世纪人才工程”,转变教育思想,改革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要认真实施中共中央颁布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探索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德育工作的新路子,不断总结经验,使德育工作符合时代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学校德育工作的领导,社会各界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培养教育青少年的工作,优化德育工作的外部环境。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优化德育工作的外部设备环境。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领导,使学生身体发育、体质健康状况达到全国中上水平,竞技体育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同时,要加强美育和劳动教育。
各级政府要加强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优化教育的层次、类型和专业结构,使各类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进一步调整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的布局,发展联合办学,充分挖掘潜力,扩大学校规模,提高办学效益。
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加强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重视教育政策和教育科学研究,加强教育理论建设。
二、 深化教育改革的政策措施
10.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城市主要由市、区办学,农村由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负起办学和管理的责任。同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办学。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应继续办好所属中小学。普通高中的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要多样化。各地市州要积极试办综合高中,还可进行高二后分流,以及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一管理、实现两类教育互补的试点。同时,要按照“高质量、有特色、现代化”的要求,办好一批重点高中。
11.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主要依靠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办学,实行政府统筹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的体制。每个县市主要依靠政府投资,重点办好一所综合性职业学校,每个地市州力争办好一所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3至5所省(部)级重点职业学校。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切实负起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责任。以学历教育为主的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原则上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职业培训和在职岗位培训,原则上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管理。
12.省教委要加强对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统筹管理。原由业务部门主管的学校,其主管部门改为公司或行会的,办学管理问题另行规定。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其党务工作由所在地的地市州党委管理,业务工作由省教委管理。高等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政府加强宏观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使学校真正成为自主办学的法人单位。同时,高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通过扩大办学自主权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学校后勤管理改革,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逐步实行后勤社会化、企业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大中专学校教师、学生修建公寓,享受学校建筑的各项优惠政策,有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调整专业设置,下决心改变条块分割、“小而全”的状况,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使办学效益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省教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联合办学的方案。
13.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办学,应以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为重点,条件具备的也可以办高层次的学历教育。社会力量办学要具备国家规定标准的办学条件,按规定程序审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民办学校享受国办学校的有关优惠政策。
14.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逐步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学生自主择业的制度。进行“并轨”改革试点,1997年大多数学校按新制度运行,2000年基本实现新旧体制转轨。要认真研究试点和推广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关部门对学校收费、毕业生择业、农村学生户籍管理等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政策。
1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代表同级政府归口管理各级各类教育的综合部门,要切实负起统筹管理地方教育的责任。为了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建立考核和换岗制度,加强廉政建设,杜绝不正之风。
三、 切实增加教育投入
16.各级政府要树立教育投资是战略性投资的观念,合理调整投资结构,优先保证教育的需要,切实做到《纲要》提出的“三个增长”。全省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要逐年提高,到2000年力争达到4%。
17.坚决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1985年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5项政策。各级财政要按规定增加对教育的拨款。从1995年起,省人民政府要逐步增加教育专项经费,用于“211工程”、普通高校仪器设备的添置、城市教师住房建设、科研,以及补助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和扫盲等。各地市州县也应增加相应的专项经费。乡镇财政应主要用于教育。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和开发区要实行“谁建谁配套”的原则,按规定配置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城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农村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教育费附加按销售收入的4‰,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按月拨给教育部门安排使用。农村教育费附加,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包括在农民负担的5%内),由乡(镇)财政所随同农业税一并征收;也可采取由学生向学校代交,抵家庭上交村、乡的统筹提留的办法。
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主要用于中小学民办教师补贴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能扣减,也不能因为征收教育费附加而减少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更不得挪用甚至取消。县级政府要组织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教育费附加征收和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切实保证足额征收,专款专用。对办有中小学的企业,所征得教育费附加可一定比例返还。省计划部门要适当调整基建投资结构,提高教育基建投资比例;各地市州县政府要把城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扩建和危房改造所需资金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各级政府对增加教育投入的5项政策的落实情况每年要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告上级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要进行督查。
18.按照《纲要》的有关规定,各地市州县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需要,决定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但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19.各级政府应向同级人大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督。省人民政府从1995年起责成省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对各地教育经费执行情况每年公布一次,对教育经费落实不好的县市给予批评,并核减其下一年省下拨的有关专项经费。
20.巩固和完善其他原有的教育经费政策。继续鼓励厂矿企业、社会力量和海内外各界人士捐资助学和城乡依法集资办学。鼓励各级各类学校通过科研开发、校办工厂、校办农场开展创收。各地政府除按规定给公办学校划拨一定数量的土地、山林、水面或小企业外,还要提供一定数量的周转金,帮助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各级税务部门对校办产业要继续按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给予照顾。各级金融部门对校办产业的勤工俭学要提供贷款,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低息贷款。
非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实行缴费上学的制度。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大、中专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按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和社会及学生家长承受能力,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因地、因校(或专业)确定;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学杂费和初中、小学杂费的项目及标准,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可减免学杂费。对不按当地规定入学而自己选择学校的学生,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择校费”,收费标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
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向学校收费,包括修建教师住宅在内的各种教育设施的收费都应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杜绝对学校摊派性的乱收费。
各级政府应积极组织各部门和单位定点支教,帮助中小学校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2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努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改善投资结构,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把教育经费管好用好。
四、 努力抓好教师队伍建设
22.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教师的生活待遇和社会地位。各级政府要将教师工资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发放,民办教师的工资收入逐步做到与当地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各级政府要把城镇教师住宅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安居工程”。城市可在校外
划地建设教师住宅小区,农村由县、乡两级政府统筹规划建设教师住房,也可采取自建公助的方式解决,力争2000年前使全省城镇教职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
按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教师,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
23.为促使师范学校毕业生流向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从1995年起,师专招生原
则上定向到县、中师招生原则上定向到乡。凡到边远、艰苦地区以及乡(含乡)以下学校工作的中专及其以上学校的毕业生,直接定级,定级工资标准比同类人员高2档。对长期在农村(不含县城)任教,并符合中级职称评聘条件的教师,评定职称时要给予照顾,适当增加职数。
24.全省每年安排1万名指标(含中师招收民办教师的指标)用于符合教师条件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以加快这项工作的步伐。
25.加强师范教育,适当扩大高等师范教育规模,合理调整中等师范学校的布局,搞好中师、师专、职业师范院校的标准化建设。师范院校必须坚持师范性,加强专业思想教育,改革课程设置,培养热爱教育事业的一专多能的教师。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可从企业和业务部门调进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26.要进一步加强教育(进修)学院和教师进修学校的建设,办好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重点,开展多种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培训。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在青年教师中培养一批教学骨干,高等学校要注重培养学科带头人。要从教师中、校长中、主管教育的领导干部中造就一批适应现代化教育的新一代教育家。要在教师中提倡敬业、奉献精神。
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7.加强管理,精简机构和人员。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编制标准配备职工,精简学校超编人员。城镇超编教师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轮流到乡村任教;对超编聘用和不合任教条件的代课人员一律清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按照精简的原则,减少行政人员,充实教学第一线。
五、 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和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28.大力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增强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教育法制意识,坚持依法兴教、依法治教。近几年内要研究和制定扫盲、成人教育、社会力量办学、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教育督导等方面的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与国家教育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好教育法规的起草和教育执法管理。
29.教育督导评估是加强教育执法和行政监督、推动教育工作的有效手段。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具有代表同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教育工作以及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行使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职能。要坚持国家“两基”督导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督导体系,明确各级督导机构的职责。全省县以上各级政府都要加强教育督导工作,选配好督导人员。今后扫盲、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验收和评选教育先进市、县、乡(镇)、学校,都要经过教育督导评估,并每年公布教育评估结果。
30.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依靠科技、依靠教育的意识,切实把“教育为本”、“科教兴湘”作为根本大计落实到各项工作中,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要把认真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贯彻落实《纲要》结合起来,将教育改革和发展这一关系经济建设全局的大事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议教制度,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及时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重大问题,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和
条件。重点抓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扫盲工作。凡是教师工资不能兑现、中小学危房没有
达到控制标准的地方,一律不准用财政资金购买小汽车或兴建楼堂馆所。各级政府每年要就教育发展和改革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
各级党政一把手是当地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要把保证教育投入、为教育办实事作为各级领导任期责任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教育工作做得好的,要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分工负责,齐心协力,共同开创我省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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