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湖南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办法
一、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湘教发[2009]3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中小学校应制定规范办学行为检查制度,建立规范办学行为检查队伍,成立检查工作组,负责本区域、本学校的检查工作。
三、检查员从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普通中小学校在职在编人员和以上单位退休人员中遴选产生。
四、检查事项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普通中小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通中小学校校长、教师的管理行为和教育行为;
(二)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查项目的抽查;
(三)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风考纪的检查;
(四)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检查原则
(一)属地检查与异地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常规性检查事项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属本区域、本学校范围的检查事项,按照“属地检查”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中小学校负责实施;必要时,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检查人员进行异地检查。
(二)公正性原则。检查员必须真实地反映检查情况,不得夸大或隐瞒检查事实,客观公正地向检查实施单位和被检查单位提供检查结论。
(三)即时性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普通中小学校要对本区域、本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检查事项及时进行检查。
六、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根据需要,针对不同阶段的工作特点开展专项检查。
(二)举报事项检查。对违规办学行为的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检查。
(三)随机检查。对违规办学行为较为突出的区域和单位进行随机检查。
七、检查形式检查采取事先告知和不事先告知的形式进行,视具体检查事项确定。
八、检查程序
(一)检查立项。规范办学行为检查工作依据以下情况立项:
1、教育行政部门、普通中小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检查计划;
2、阶段性工作需要;
3、群众举报投诉事项;
4、被查处单位整改事项。
(二)下达检查任务。每次检查前,检查实施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中小学校应以检查文件或《湖南省市州(县市区)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通知单》的形式下达检查任务;下达检查任务时,应明确以下事项:
1、检查内容;
2、检查区域或单位;
3、检查时间;
4、检查人员。
(三)检查实施。检查员应根据检查文件或检查通知单明确的检查任务,实施检查;检查时应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检查文件或检查通知单。检查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有权依法依规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检查工作,包括在被检查单位召开师生座谈会,个别访谈,调阅各种档案资料、账册等。
(四)检查结果呈现方式。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检查报告,并附必要的证据材料。检查报告应事实清楚,结论明确。
(五)检查结果运用。
1、检查员应将检查事实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通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查事实有异议的,可向检查组或检查实施单位提起申诉。必要时,检查实施单位可进行复查。
2、检查实施单位应根据检查结果,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
(六)立卷归档。检查事项办结后,检查实施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整理归档。九、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按要求开展检查工作。(二)检查组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不得阻挠、抗拒检查组行使职权,不得拒不执行检查组提出的检查措施,不得瞒报、虚报违规事项真相,不得向检查员和举报投诉人打击报复。
十、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统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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