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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佚名 日期:2012-6-3  阅读次数:1963次 【字体:超大 】  双击自动滚屏

关于印发《娄底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教发〔201112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市直学校:

现将《娄底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娄底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37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来我市、县市区务工经商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年龄在6周岁至15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并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来我市、县市区居住,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三条 凡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我市、县市区已取得居(暂)住证,同时又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有相对固定居所的,可以申请入学。

第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原件;

(二)流入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暂住证;

(三)务工或经商证明:经商办企业人员出示工商执照,务工人员出示用人单位签订的、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

(四)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居住证明;

(五)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明;

(六)非起始年级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来我市、县市区就读的,除须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及转学证明。

第五条 自愿到民办中小学校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可按民办学校入学条件到民办学校入学。

第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转学一般以学年为期限。对特殊情况,可实行灵活的动态管理原则,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临时学籍档案,另行造册,强化管理。

第七条 所有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免收借读费。在已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免收杂费和课本费;在未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照“一费制”的办法收取就学费用。

第八条 外出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学校的正当权益。要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及实行奖惩、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当地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待遇。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第十条 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是一项关系社会和谐,确保社会公平、稳定的系统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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