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教发〔2010〕30号
各市州教育局、教育工会,各民办高等学校 :
为了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现将《湖南省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湖 南 省 教 育 工 会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湖南省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根据《工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办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不足50人的,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接受学校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构,是学校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会(或者理事会,下同)和校长(或者院长,下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积极处理和落实教职工代表提案。
第八条 工代表大会支持董事会和校长依法、正确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
第二章 职权
第九条 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董事长(或者理事长,下同)关于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或者修改学校章程、缴纳社会保险费、拨缴工会经费、校长的聘任和解聘、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关于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聘用(任)合同签订、实施岗位责任制、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务公开以及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教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或者更换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参加董事会的教职工代表,听取其履职情况报告;
(五)通过学校申报五一劳动奖状或者学校负责人、举办者和教职工申报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以及上级规定必须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荣誉称号;
(六)根据学校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评议,可以提出表扬和批评、奖励或者处分建议;
(七)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任)关系的教职工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中应有党组织和工会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管理人员、教师等各方面人员。一线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教职工代表应有适当比例。教职工代表与学校解除聘用(任)合同或者不称职的,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补选或者更换。
第十一条 工会制定教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征求董事长和校长意见后,报党组织审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会议议题建议;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因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 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申诉、控告。教职工代表在聘用(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或者依法裁员外,学校不得与其解除聘用(任)合同。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要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依法行使职权。要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会后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传达会议精神,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未被选为代表的董事会成员和党组织、学校、工会负责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会议。如有必要还可以特邀兼职教职工、学生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如遇重大问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包括党组织、董事会、学校、工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人数应为单数,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
第十七条 董事会、校长、工会和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都可以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大会筹备机构将议题内容整理后,提交党组织、董事会、学校、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定。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获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作出相应决议或者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必须 执行,提案必须落实,并向下次会议作出报告。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学校管理建制成立代表团(组),并选举正、副团(组)长。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研究、处理专门业务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二)组织选举、培训教职工代表;
(三)收集代表提案和会议议题建议;
(四)提出会议方案和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与董事长和校长协商后,报党组织审定;
(五)提出参加董事会的教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大会闭会期间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情况;
(七)大会闭会期间如遇重要问题,可以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者组织教职工代表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八)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和程序等问题不能统一意见,学校又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可以申请上级工会协调;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向上级工会报告,召开后十五日内向上级工会报送《教职工代表大会报表》;
(十)接受教职工代表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合法权益;
(十一)归纳、整理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料并移交学校专门部门保管;
(十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教职工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反映,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或学校审批机关举报、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学校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
(三)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拒不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规定,阻挠学校工会委员会开展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妨碍、阻挠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或者打击报复教职工代表的,由上级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原则上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全日制民办学校。各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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